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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提示:2026年2月致同金融新规热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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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73 发表于 昨天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为金融行业监管动态跟踪系列,旨在阐述2026年2月国内金融监管的最新资讯。我们持续关注金融行业法规政策变化,提供整体概览及重点提示,协助金融机构了解和有效应对,以持续优化合规管理效率和效果。

  重点法规提示

  中国证监会印发《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

  致同提示

  2026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其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核心目的是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责任,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提高私募基金运作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33号文与此前金融监督总局2025年12月正式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步,将于2026年9月1日施行,共同助力提升市场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规范性。全文共七章四十四条,在披露义务主体、披露内容、披露频率及时间、监督管理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指引要求。核心内容包括: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因委托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披露信息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定期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头寸、基金净值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实务中,托管人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责任义务以及复核工作如何实质性执行为常见讨论和争议问题之一,托管人话语权及复核工作的执行能力相对较弱,233号文对托管人在信息披露的复核责任进行了明确和强化。

  (二)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监管强制要求与合同约定的结合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来自:(1)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托管协议约定。信息披露应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定期报告披露:分类型明确监管要求,底层资产需穿透

  233号文对私募投资基金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告披露内容、频率和时间提供了具体指导,且区分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进行差异化要求。

  对报告期末投资资产的披露要求包括资产类别、金额、比例等情况。投资股票资产的,还应当披露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金额及占比;投资债券资产的,还应当披露按评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金额及占比;投资衍生品资产的,还应当披露衍生品资产的类别、金额、挂钩资产类别等情况。

  投向其他私募基金或者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披露投资资产情况时,还应当披露投资路径、穿透后的投资资产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穿透披露时,被投资的私募基金、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予以配合。

  实务中,嵌套投资大量存在,通常会导致上层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成本较高,投资者的知情权较难保障,233号对被投资私募基金及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义务明确为解决这一痛点提供了法规依据。

  (四)临时报告:主要投资标的出现重大不利情形的需及时披露

  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事件包括主要投资标的出现重大不利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报告中同时向投资者说明有关原因,并进行风险提示。

  (五)禁止性红线

  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不得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或者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不得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私募基金等。

  (六)外部审计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主要投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2)主要投向衍生品资产的;(3)主要投向境外资产(直接投资于境外标准化资产的除外)的;(4)主要投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以及存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创业投资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时间和审计要求按照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要求执行。

  金融法规汇总目录(2026年02月新发布及修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持证经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三十二条,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原则,适应金融监管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调整许可证分类及适用对象,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许可证合规管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细化完善有关行政处罚标准,同时规范、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程序衔接。

  《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发〔2026〕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构建过渡期后常态化金融支持机制,精准支持农村有帮扶需求的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2026年2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帮扶小额信贷的支持对象、期限、金额、利率和贴息方式等政策要点,旨在过渡期后延续金融财政协同有益经验,继续为符合条件的群体增收致富提供专属金融支持。相比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帮扶小额信贷的支持对象从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调整为农村地区有帮扶需求的人口,贷款金额也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同时,《通知》要求银行完善专业化经营机制,加大内部资源倾斜力度,改进信贷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提升贷款发放精准性,强化贷后管理。《通知》还从监管政策、货币信贷政策、财政政策、信息共享共用等四方面,对支持政策协同机制作了优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的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有关规定,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责任,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运作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原则要求。二是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以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复核审查的要求。明确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等信息披露禁止性行为。三是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类型和具体内容。明确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四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明确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资料保存等要求。五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及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依照《私募条例》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作出有关通知。

  《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金融支持机制助力防止返贫致贫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部署要求,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快构建过渡期后常态化金融帮扶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支持的力度、精度和实效,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2026年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金融支持机制助力防止返贫致贫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健全重点人群开发式金融帮扶长效机制,调整优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常态化支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发展。发挥金融助力产业帮扶带动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建立分层分类的欠发达地区金融支持机制,坚持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设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等区域的金融资源倾斜力度。

  《意见》强调,要强化重点领域金融资源投入,做好粮油生产金融服务,支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提升。开发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场景,保障农业全产业链金融需求,扩大县域富民产业发展金融供给。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资金投入,支持“农文旅”融合发展。要强化金融服务能力建设,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深化实施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推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普及应用,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工作,夯实农村基础金融服务。

  《意见》要求,要强化金融多业态协同,发挥债券市场融资功能,鼓励金融机构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构建资本市场综合支持体系,继续实施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创新发展保险产品和服务。强化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尤其是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欠发达地区的信贷资源投入。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金融帮扶政策效果统计与动态监测机制,定期跟踪分析政策落实成效。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5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2026年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规范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覆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各类业务,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促进合理开展业务。设置宏观审慎管理相关参数,根据市场形势进行逆周期调节。相关参数设定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情况,有利于为人民币离岸市场提供稳定的流动性,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企业征信机构监管,进一步提升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水平,中国人民银行拟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银发〔2016〕253号文印发)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起草了《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2月28日至3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公司交易结算系统压力测试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公司交易结算系统压力测试工作的有效性,保障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协会研究起草了《期货公司交易结算系统压力测试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自2026年2月10日起至3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行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服务手册》

  2026年2月2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正式发布《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作为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协会此次发布《手册》,旨在精准对接会员核心需求,全面提升协会服务的专业性、针对性。

  手册系统梳理了协会30个委员会的服务内容,整合推出131项常规服务项目与7个重要服务项目,覆盖政策解读、课题研究、培训交流、数据共享等方面内容,聚焦金融“五篇大文章”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国家金融发展重点方向,贯穿自律规范、行业维权、政策研究、业务创新等协会核心工作职责领域,精准契合协会会员在日常运营、合规发展、创新转型等各环节的服务需求,为协会会员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自律规范》

  为贯彻落实《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指导会员单位有效落实监管规定,提升银行业整体合规管理质效,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包括总则、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合规管理运行、合规管理保障、附则共五章,35条,从落实落细《办法》中的监管规定出发,明确了银行业合规管理的自律要求。一是明确制定目的与依据,要求会员单位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培育先进合规文化、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二是进一步明确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各部门、各级机构和员工的合规职责,要求充分识别和主动防范合规风险,构建权责清晰、运行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三是按照合规管理运行的全面覆盖原则,明确合规管理计划、外规内化、合规培训、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评估评价、合规风险监测、合规事件处理、问题整改、违规问责、合规管理事项报告等关键环节工作。四是从培育特色合规文化、合规管理人员配备、合规管理独立性、合规评价考核、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各层级金融子公司及境外分支机构合规管理要求等方面细化合规管理保障措施,为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地提供坚实支撑。五是发挥协会自律作用,加强对会员单位的合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信托业协会

  《2025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为支持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6年1月29日在北京召开《2025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内部发布会,相关优秀课题组现场发布课题成果,来自58家单位的70余位代表参会。

  2025年,协会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以“兼顾宏观与微观、统筹当下与长远”为原则,汇聚业内外智慧,组织开展行业重点课题与自主课题研究,并邀请外部专家、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代表等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汇编形成了《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云南信托与信银理财联合牵头撰写的“银信合作支持科技创新模式”、外贸信托牵头撰写的“信托公司助力集团主业与实体经济发展:信托创新与探索案例”,华鑫信托牵头撰写的“我国特殊需要信托服务模式探究”,中信信托牵头撰写的“做好‘五篇大文章’的信托实践:信托业高质量发展路径”,南开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联合牵头撰写的“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研究”,以及长安信托自主撰写的“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赋能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研究”等6篇课题研究成果。

  《2025年度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为全面展现2025年度中国慈善信托运行情况,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信托业协会)慈善信托专业委员会、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慈善信托工作委员会于2026年2月10日在北京第5次联合召开发布会,发布《2025年度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会由中慈联慈善信托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信托业协会非会员理事李宪明主持,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保险报、上海证券报等10余家媒体参加。

  中慈联慈善信托工作委员会主任、信托业协会新闻发言人蔡概还与信托业协会慈善信托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国威联合发布《报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直销财富部总经理陈巧作慈善信托发展情况分享。

  《报告》显示(以2026年1月15日为统计截止日),2025年我国共新增慈善信托备案规模16.94亿元。其中,共有508单慈善信托新设备案,新设备案规模为9.26亿元;共有151单存续慈善信托变更备案,增加备案规模7.68亿元。截至2025年末,我国慈善信托累计备案数量为2757单,累计备案规模102.31亿元,突破“百亿大关”,慈善信托正成为我国慈善事业中不可忽视的发展力量。

  《报告》指出,2025年我国慈善信托事业稳步前行,呈现出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创新持续深化、慈善效果持续释放、多方协同构建共善生态圈、各界积极推动慈善信托宣传普及等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低空〔2026〕123号)

  近年来,我国以无人驾驶航空器为代表的新型低空航空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深入推进,农林作业、巡查巡检、城市治理、应急救援、物流配送等场景有序拓展,低空飞行活动日益增多,亟需建立完善低空保险政策制度、产品服务和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健全低空保险政策体系,2026年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印发《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为6部分,共12条。第一部分明确总体要求,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谋划、重点突破、协同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更好满足各类应用场景保障需求,对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持续增强。第二至五部分从政策体系、制度建设、产品服务、基础能力等4个方面,提出9条具体举措。一是健全低空保险政策体系。加强各级低空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对低空保险的支持,将保险作为强化场景运营安全监管、健全事故处理制度的重要手段,鼓励低空经济各类经营主体有效运用保险机制。二是加快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投保责任保险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推动加强投保情况核查,依法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实施办法,出台示范条款。三是强化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覆盖低空全产业链的保险产品体系,提升无人驾驶航空器和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保险供给和服务能力,面向各类应用场景提供针对性保险保障。四是提升保险可持续经营能力。加快建设低空保险信息平台,探索低空保险信息平台与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对接,加强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专业能力建设。第六部分是强化组织保障,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分工,加强风险防控,深化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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