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连续多年持续跟踪研究上市公司年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正在陆续发布“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准则应用披露示例”系列文章。主要研究内容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解析上市公司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执行准则和监管要求的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重要会计估计的判断、重点关注问题的实务应用示例、核心会计事项的披露示例等。
本期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收入披露示例”子系列文章之一,解析内容为网络游戏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示例来源于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
一、网络游戏简要分析
网络游戏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发行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手机等为处理终端,以游戏的客户端软件或互联网浏览器为信息交互窗口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目标。传统的网络游戏仅指以计算机为处理终端的互联网游戏,但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游戏逐渐扩展到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
网络游戏产业链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游戏开发商、游戏运营商、游戏渠道商、游戏玩家、支付服务商、电信资源提供商等。
游戏开发商负责研发游戏内容以及提供持续优化、更新及游戏技术支持。开发商拥有游戏的知识产权,自主发行及经营游戏或授权第三方运营商发行。开发商在市场竞争中主要依赖其游戏开发能力。
游戏运营商负责提供网络游戏的运营平台,在取得游戏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后,架设服务器组、安装服务器端软件,在网站上提供客户端软件的下载链接,并对游戏进行推广、运营维护以及客户服务等。
游戏渠道商是游戏运营商和最终游戏玩家之间的中间商,通过其销售渠道为游戏运营商提供销售游戏点卡的服务,一般包括游戏分销商及游戏合作运营商等。
该产业链的参与者还有支付服务商、电信资源提供商等其他参与方,支付服务商是为交易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间机构。电信资源提供商是提供互联网接入和移动电话等基础电信业务,以及提供服务器托管、带宽租用、服务器租用等服务的企业。
网络游戏产业的主要参与者包括游戏开发商、游戏发行商、游戏渠道商、IT设备提供商、电信资源提供商、游戏媒体和游戏用户。实际安排中一个网络游戏企业可能同时担任上述多个角色。
从游戏开发商的角度来看,通常存在自主运营、与运营商联合运营以及授权运营模式三种模式。不同运营模式下,网络游戏企业的盈利模式也不一样,有按虚拟道具收费的、按游戏时间收费的,以及通过广告收费的。不同盈利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方式和时点各不相同。
二、年报分析:网络游戏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网络游戏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汇总

示例1 世纪华通(002602.SZ)
网络游戏收入
本集团网络游戏收入主要包括网页端、客户端和移动端的网络游戏自主运营收入、游戏授权收入及受托研发收入。
(a)自主运营收入
本集团在全球自主运营自主开发完成的以及外部授权取得的游戏产品。自主运营是指本集团搭建游戏产品上线运行所需的条件,自主进行产品推广和发行,玩家免费注册账号后进入游戏,本集团持续为玩家提供维护、客服、版本更新等服务。本集团通过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消耗虚拟游戏道具和其他增值服务的方式取得游戏运营收入。游戏玩家主要通过网络及线下支付渠道对游戏账户进行充值,兑换成虚拟货币,再利用虚拟货币完成对道具的购买。
游戏玩家可以免费体验在线运营的网络游戏的基本功能,只有当其购买游戏中的虚拟货币或其他增强型体验时才需要支付对价。
游戏玩家充值入游戏后,本集团将玩家获得的游戏内点数(虚拟货币)计入“合同负债—游戏充值产生的递延收益”,然后再根据玩家使用游戏点数所购买的道具,按不同的道具属性进行收入确认。对于消耗性道具,在游戏玩家消耗时确认营业收入;对于永久性道具,在所属游戏的平均付费玩家的存续时间(所属游戏玩家生命周期)内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确认营业收入;对于期间性道具,在道具有效期限或所属游戏玩家生命周期孰短的期间内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确认营业收入。
针对玩家未消耗的游戏点数,当本集团评估其在未来被使用的可能性很小时确认为当期营业收入(沉没账户收入)。
合同成本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本集团为提供自主运营服务而发生的直接成本,如支付给游戏授权方的基于游戏流水的游戏分成费,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并在确认收入时,按照相关收入的履约进度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本集团将支付给游戏平台的渠道费及平台手续费等增量成本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并按照相关合同项下与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摊销计入损益。如果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因提供该劳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本集团对超出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于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对于合同履约成本根据其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以减去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分别列示为存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根据其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以减去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分别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
(b)游戏授权收入
本集团与第三方游戏运营商签订许可协议,授权对方在协议范围内负责相关游戏的具体运营(包括运营服务和收费),并收取版权使用费和分成费。
在授权运营模式下,由于本集团在游戏运营过程中对玩家不承担主要运营责任,因此按照净额法确认。在净额法下,本集团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合作运营方支付的版权使用费和分成款项确认收入。
版权使用费是授权运营商为获得本集团的产品运营授权而支付的费用。授权分成费是授权运营商将其按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支付给本集团的费用,并基于与授权运营商的对账,按照应得的授权分成款确认营业收入。本集团在授权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间需要持续提供与该版权相关的必要技术支持等后续服务,属于在一段期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授权期间内按直线法对收到的版权使用费进行分期摊销,确认营业收入。
(c)受托研发收入
本集团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设计或制作游戏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客户在本集团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或客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亦或本集团履约过程中所开发的游戏产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相关的受托研发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对于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受托研发服务,本集团根据已完成劳务的进度确认收入,其中,已完成劳务的进度按照已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于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对已完成劳务的进度进行重新估计,以使其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
对于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受托研发服务,本集团将上述产品交付于客户并通过客户验收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
示例2 掌趣科技(300315.SZ)
(1)自主运营和联合运营模式
自主运营和联合运营模式下,公司负责游戏产品的运营、维护和推广等,承担主要责任。游戏玩家通过充值直接购买道具,或者通过充值获得游戏虚拟货币并使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道具。
游戏玩家的充值或者使用虚拟货币购买道具的金额,按照按最终游戏玩家直接消费的金额或与第三方联运平台结算金额确定。公司将虚拟游戏道具分为消耗型道具和永久性道具,对不同的道具类型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a、对于消耗型道具,于游戏道具消耗时确认为收入;b、对于永久型道具,按照付费用户的用户生命周期进行分摊。如难以区分道具的性质,则视同为永久性道具进行处理。对应的分成成本按照相应的模式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和营业成本中。
(2)授权运营模式
授权运营模式下,公司负责提供游戏的后续服务,承担次要责任。
收入包括在初始许可运营时,收取一次性的初始款项,以及后续运营期间由于本公司持续提供的后续服务而按游戏运营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分成款。对于一次性的初始款项,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对后续收到的分成款,在提供许可服务时确认收入。
示例3 天娱数科(002354.SZ)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本集团营业收入主要包括游戏运营收入、广告服务收入。
(1)授权运营:本集团开发、发行的游戏产品授权游戏运营平台运营(包括独家授权运营和授权联合运营),网络游戏运营商将其在游戏中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成给本集团,在双方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本集团确认营业收入。
企业向客户转让区域游戏运营版权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估该区域游戏运营版权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企业向客户转让区域游戏运营版权,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①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版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②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③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企业转让区域游戏运营版权,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①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
②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2)自主运营:自主运营收入主要指本集团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发布游戏后,从游戏玩家处取得的营业收入。游戏玩家在游戏平台注册进入游戏,通过对游戏充值获得游戏虚拟货币,在游戏虚拟货币被实际消费使用时,区分道具的性质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若为消耗性道具,按逐个道具的使用进度确认收入,如无法记录逐个道具的使用进度,则按道具平均消耗周期分期确认;若为永久性道具,则按付费玩家的预计寿命分期确认收入。如消耗性道具与永久性道具无法区分,则统一按付费玩家的预计寿命分期确认收入,消耗的虚拟货币与按玩家预计寿命确认的收入差额作为递延收益。
(3)广告服务:包括信息推广服务及广告发布服务。信息推广服务指利用移动应用推广平台对客户信息进行推广,以推广时长或最终用户有效使用数量与客户结算,在取得经客户确认的投放结算单后确认收入;广告发布服务指根据客户需求制作广告在媒体资源上进行发布,取得经客户确认的权益确认单后确认收入。
示例4 昆仑万维(300418.SZ)
本公司游戏收入按照不同的运营模式进行确认,具体如下:
在自主运营模式下,本公司独立进行游戏产品的研发和运营,按照道具消耗金额确认收入。
在授权运营模式下,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主要运营责任,按照合作运营方支付的分成款确认营业收入,即净额法确认收入。
在代理运营模式下,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承担主要运营责任,按照总额法,采用基于用户生命周期的收入确认模型,将用户兑换游戏币的金额按照用户生命周期分摊确认收入。
示例5 中青宝(300052.SZ)
网络游戏收入主要包括游戏运营和游戏著作权、运营权转让、广告代理,游戏运营模式主要包括官方运营(包括公司自主运营、与游戏平台联合运营)和分服运营。
(1)公司自主运营收入的确认原则、方式。
公司是通过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购买虚拟游戏装备、某些特殊游戏功能模块或为游戏在线时间支付费用的方式取得在线网络游戏运营收入。游戏玩家可以从公司的游戏点卡经销商处购得游戏点卡,也可以从公司的官方运营网站上通过银行借记卡、信用卡、手机支付以及银行转账等方式购得游戏点卡。游戏玩家可以使用上述游戏点卡进入公司的运营网络游戏中进行消费(如购买游戏虚拟装备及其他特殊游戏功能体验或购买游戏在线时间等)。
公司在道具收费模式下,游戏玩家可以免费体验公司在线运营的网络游戏的基本功能,只有游戏玩家购买游戏中的虚拟道具时才需要支付费用。销售游戏虚拟道具所取得的收入在游戏玩家实际使用虚拟货币购买道具时予以确认。
(2)与游戏平台联合运营收入的确认原则、方式。
公司与多家大型网络游戏平台签订合作运营网络游戏协议,其玩家通过平台的宣传了解公司游戏产品,直接通过平台提供的游戏链接下载游戏客户端,注册后进入游戏。游戏用户通过购买平台发行的点卡充值到账户中兑换成虚拟货币,在游戏中购买道具等虚拟物品。虽然游戏玩家购买的是平台发行的点卡,并通过平台的链接进入到游戏,但是游戏的服务器由公司提供,游戏的维护、升级、客户服务等仍由公司负责。网络游戏平台将其在合作运营游戏中取得的收入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成给公司,在双方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公司确认营业收入。
(3)分服运营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方式。
公司与分服商签订合作运营协议,由公司为其提供约定的后续服务,分服商将其在合作运营游戏中取得的收入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成给公司,在双方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公司确认营业收入。其收入确认流程如下:
公司与分服运营商签订合作运营网络游戏协议,由于公司需后续不断提供服务,将一次性收取的版权金予以递延并列为合同负债,分别于协议约定的受益期间内对其按直线法摊销确认营业收入。
(4)游戏产品著作权、运营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原则、方式和流程。
公司按照合同条款将游戏产品交付对方后,由于公司不再提供与该款游戏相关的任何服务,同时也不再享有该游戏相关的权益,于对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确认营业收入。
(5)广告代理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
公司在广告代理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公司对终端客户已完成的推广投放部分对应的金额,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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