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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提示:2025年11月技术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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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酷黑 发表于 昨天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月技术快讯》的内容主要涉及:

  会计快讯,重点关注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最新进展。

  审计快讯,重点关注中国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和香港审计准则、美国PCAOB准则等的最新进展。

  监管法规快讯,重点关注中国大陆、香港和美国有关监管法规要求的最新进展。

  其他快讯,重点关注世界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审计及监管法规等方面的最新进展。

  会计

  中国会计准则(PRCGAAP)

  财政部就《企业财务通则》征求意见

  近日,财政部起草了《企业财务通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2月8日。《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投资活动、收益分配、监督评价、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共46条。《征求意见稿》立足公共管理职能,重点开展事后财务监督,一方面提出指引性的非约束性要求,引导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也给企业依法自主决策留有较大空间;另一方面,对企业“负外部性”提出底线要求,如企业需按照财务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相关支出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有利于保护企业债权人、职工、管理者、社会等各方权益,但不改变企业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和责任。

  财政部: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贯彻实施

  日前,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意见》分为七个部分,围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一目标,以明确法定责任、引导归位尽责、严肃追责问责为主线,以贯彻落实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重点,合理区分单位会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利益相关方责任,落实财会监督责任,构建主体明确、要求清晰、各方协同、运行高效的会计工作责任体系,营造依法合规的会计工作环境。其中,《意见》指出,单位应依法办理会计事务,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单位应在推动实现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基础上,从业务领域层面逐步推动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和决策支持信息化,从技术应用层面推动实现会计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最新资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5年11月会议事项

  IASB于2025年11月17-18日举行了会议。会议事项如下:

  >工作计划概览

  IASB工作计划更新

  >研究和准则制定项目

  权益法

  无形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5年11月工作计划

  IASB在2025年11月会议后更新了其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准则制定项目

  -摊余成本计量—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发布征求意见稿。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决定项目方向。

  -动态风险管理—预计将于2025年12月发布征求意见稿。

  -权益法—预计将于2026年第一季度决定项目方向。

  -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发布修订终稿。

  -费率管制活动—预计将于2026年第二季度(原为2026年上半年)在准则层面进行修订。

  >维护项目

  -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IAS28))—预计将于2025年12月决定项目方向。

  -准备——针对性改进—预计将于2026年第一季度(原为2025年12月)决定项目方向。

  >研究项目

  -无形资产—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决定项目方向。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16)的实施后审议—整理信息征询函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预计将于2026年第一季度(原为2026年1月)决定项目方向。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的最新资讯

  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发布《会员手册》更新第333号

  本次更新涉及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的修订。这些修订通过减少以下新的及修订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披露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帮助: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

  《供应商融资安排(对〈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修订)》;

  《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立法模板(对〈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修订)》;

  《缺乏可兑换性(对〈香港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的修订)》;

  《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修订(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修订)》。

  通过这些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反映了截至2027年1月1日生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变化,届时《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将适用。

  美国会计准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改进了关于购入贷款的指引

  FASB于2025年11月12日发布了一项会计准则更新(ASU2025-08),以改进购入贷款(purchasedloans)的会计处理。该项更新旨在提高会计处理的可比性、一致性,并更好地反映获取金融资产的经济实质。

  FASB发布其租赁准则的实施后审议报告

  FASB于2025年11月20日发布《租赁准则(主题842)实施后审议报告》。实施后审议(Post-ImplementationReview,PIR)程序是FASB准则制定流程中一项重要的质量控制机制,其核心目标在于评估准则是否达成预期效果——即是否通过合理成本向投资者及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具有决策相关性的信息。

  FASB发布新准则以改进套期会计指引

  FASB于2025年11月25日发布了一项会计准则更新(ASU2025-09),以澄清并改进套期会计指引。该项更新明确了以往指引的适用规则,同时回应了利益相关者提出的新兴议题——包括与基准利率改革相关的问题。上述改进将更精准地反映主体风险管理活动的经济实质。

  审计

  中国内地

  北注协内部治理委员会发布《北京地区从事非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质量管理准则调研报告》

  近年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印发新质量管理准则及应用指南,明确非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简称“非证券所”)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作为行业重要组成部分,全国非证券所在数量、从业人员、执业注册会计师占比均超九成,北京地区非证券所数量占比更是高达95.8%,其准则执行成效直接关系行业整体执业质量与高质量发展。为了解北京地区非证券所首年执行新质量管理准则的实际情况,推动质量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治理委员会通过问卷调查、现场座谈、参与执业质量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系统研究,形成并发布《北京地区从事非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质量管理准则调研报告》。

  调研覆盖北京地区不同组织形式、规模层级的非证券所,系统梳理准则执行的实践进展与突出问题。调研报告显示,多数所初步完善了制度、开展了宣贯培训,部分在风险防控、质量复核上有进展,但仍面临实施成本高与基础弱、架构优化需求与人力不足、高质量要求与执业能力欠缺等矛盾,还存在准则理解不深、制度与执行脱节、数字化滞后、一体化管理难等问题。报告建议,协会层面制定分层操作指引、提供案例答疑,实行差异化监管;事务所层面夯实质量文化、聚焦业务承接等关键控制点,以专业化平衡质量与成本,分阶段推进一体化。

  财政部就《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日前,财政部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1月27日。《征求意见稿》涵盖总则、投保与承保、理赔、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其重点事项如下:一是聚焦风险领域,分类设定要求。二是优化费率机制,体现“奖优罚劣”。三是完善示范文本,维护各方权益。四是加强监管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其中,《征求意见稿》对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众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更高的累计赔偿限额投保要求。同时,细化费率影响因素,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设计费率模型,并发挥职业责任保险机制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督促进作用,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和提升业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名单增补事项明确

  日前,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名单增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了工作原则、申报要求、申请材料、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等。符合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名单增补工作。在目前10家会计师事务所基础上,推荐增补两家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入H股企业审计业务名单。《通知》明确,申请加入H股企业审计业务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业务收入和注册会计师人数达到一定水平、内部治理相关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或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为某一国际会计网络的成员所等基本要求。此外,还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入手确定了若干优先考虑因素。

  国际

  IAASB发布新的报告示例以支持ISSA5000的实施

  IAASB发布了一套新的从业人员鉴证报告示例,以进一步支持《国际可持续性鉴证准则(ISSA)5000——可持续性鉴证业务的一般要求》的实施。IAASB通过与辖区内审计与鉴证准则制定机构的联合倡议开发了这一新示例,这些机构的合作与支持在该指引的制定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监管法规

  资本市场

  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意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1月29日。《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体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一经选定则不得随意变更。二是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提高内部决策层级,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三是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评价作用,规范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要求。四是健全多道防线,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

  深交所修订《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2025年修订)》(下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共十条,围绕基金管理人开发指数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标的指数质量的具体指标、指数基金业务办理程序等作出针对性规范。此次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指数基金产品相关准备工作,符合本所基金风险管理相关要求。二是取消出具无异议函的程序,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发售前提交标的指数相关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本所予以办理基金发售业务。三是新增指数基金上市业务安排,明确业务办理程序。

  两交所修订发布基金业务指南相关业务办理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出《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11月修订)》(下称《指南》)、《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相关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南》主要变化如下:一是修订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条件及申请材料;二是新增发售申请材料;三是修订基金产品开发与变更业务办理流程;四是修订《基金产品证券代码和简称分配工作规范》及相关代码简称申请函模版;五是删除ETF网上现金发行期时长与变更次数限制;六是删除ETF网上现金发行全程比例配售相关内容,增加末日比例配售相关内容;七是修订ETF折算流程提交时间;八是修订其他文字描述;九是删除ETF基金产品一级交易商取消、ETF基金产品特定机构投资者取消流程。

  证监会拟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发布《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27日。《征求意见稿》共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产品定义,商业不动产REITs是指通过持有商业不动产以获取稳定现金流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的封闭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二是规范基金注册及运营管理要求,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商业不动产等方面要求,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主动运营管理责任。三是发挥基金管理人和专业机构作用,压严压实责任。四是强化监管责任,明确各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商业不动产REITs监管和风险监测处置等职责。

  两部门出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下称《办法》),自12月8日起施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二是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三是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四是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办法》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风险基金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同时,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国企监管

  国家能源局发文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30年,集成融合发展成为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方式,新能源可靠替代水平明显增强,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意见》将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归纳为新能源多维度一体化开发、新能源与多产业协同发展、新能源多元化非电利用三个方面,并分别提出政策举措。其中,在加快推动新能源多维度一体化开发方面,《意见》明确提升新能源多品种互补开发水平、强化新能源开发空间集约复合利用、推进分布式新能源多领域融合开发、推动新能源一体化聚合运营等举措。

  金融监管

  两部门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1月30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定义;二是规范放款人和借款人资格;三是完善放款资金管理;四是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五是强化主体责任,做好政策衔接。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境外放款资金应在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利率和期限管理方面,利率和放款期限应商业合理,期限原则上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

  金融监管总局就《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询意见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发《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询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2月1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产品定位。二是加强全过程管理。三是严格销售管理。四是加强投资管理。五是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提出,要严格信托产品设立和销售管理,规范重点环节。加强信托产品存续期管理,严格信托资金运用规范,强化风险管理和净值管理。强化信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信托产品到期清算。同时,明确信托文件、风险申明、投资者承诺、风险评估等销售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管理要求,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销售行为。引导提升投资者对信托产品投资的风险意识。

  央行发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经纪业务范围,经纪机构可向委托方提供货币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衍生品市场等经纪服务,不得为金融机构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提供经纪服务。二是要求经纪机构强化内控和业务全流程管理,提升人员管理、尽职调查、签约服务、询价报价、撮合交易、信息披露、留痕管理等环节规范性。三是明确委托方责任,委托方应与经纪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配合经纪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加强对通讯工具管理,确保委托真实性。四是加强监督管理,明确经纪业务禁止性事项,完善违法违规查处机制,防范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和破坏市场秩序。

  中基协就公募基金销售新规征求意见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1月26日。《征求意见稿》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基金、通过直播形式宣传推介基金等作出明确要求。其中,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65周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R4级及以上风险等级基金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其他

  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提出13项针对性政策举措,涉及扩大准入、打通堵点和强化保障等。其中,在扩大准入方面,《若干措施》明确,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等重点领域项目,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明确持股比例等要求;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领域建设,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修订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坚决取消招标投标领域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不合理要求;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健全信用修复制度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同步修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四部规章,均自12月25日起施行。《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为重整及和解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撑。二是进一步完善违法失信信息分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三是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提升信用修复效率。四是进一步做好协同修复,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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