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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税务:个税汇算管理办法升级,从年度规范迈向长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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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酷黑 发表于 2025-3-24 19: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令”)。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式迈入常态化、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

  7号令共分为六章三十七条,系统性地梳理和固化了历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征管政策。相较于以往的年度公告,57号令在税收征管的程序性规范方面保持了稳定性,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在制度框架、服务优化、信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升级。

  政策简析

  1.法律层级和效力范围的升级

  自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均发布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仅针对于当年的个税汇算清缴的征管政策进行明确,每年需要重新发布调整内容,时效性较强,但不具有长期性。

  57号令则属于部门规章,具有长期法律效力,适用于未来各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更加系统化、稳定化,彰显了税收确定原则,为征管各方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保障。

  2.信用约束与惩戒机制的增强

  57号令明确了未按规定申报、虚假申报、不配合检查等行为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企业若协助虚假申报或冒用纳税人身份,将影响企业纳税信用,且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等责任人的不合规行为将与企业信用关联。

  受托人若协助纳税人实施虚假申报、骗取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将同样进行惩罚,并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影响其执业信用。

  3.法律救济及申诉机制明确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信息有异议时,需先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错误且对方拒不更正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途径进行申诉,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侵害,可通过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维权,保障程序正义。

  4.免汇算标准延续

  57号令中对于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进行了规范,但以往年度的公告中均予以规范的量化指标变为了“规定金额”的描述。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需汇算清缴补税且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无需办理汇算清缴。此公告延续了以往年度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的规定,但不在57号令部门规章中进行具体量化的规范。

  5.新增延期申请机制

  57号令首次规范延期申报的机制,要求纳税人需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主动提出延期申请,并需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期间也需要预缴税款,基数为“上一汇算清缴期实际缴纳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纳税人需关注延期申请的时间节点和预缴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滞纳金或信用风险。

  致同提示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个税汇算清缴中纳税人补充填报的一大主要事项,这几年来,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也经历了多次变化。我们将目前现行有效的专项附加扣除及个人养老金扣除项目整理到了如下表格中,供大家在汇算清缴填报时进行参考。

  

  57号令中将信用惩戒机制进行了强化,为了避免不合规申报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在此提示:

  个人如实申报收入及扣除项目,留存相关凭证备查。

  企业层面加强内部组织培训学习,对员工提交汇算资料进行审核。提示企业负责人等确保真实、及时履行个人的汇算清缴义务,区分个人与企业的涉税行为,避免因个人申报问题导致企业信用受损。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个人需坚守职业操守,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提供服务。若发现纳税人存在虚假申报迹象,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向税务机关报告,避免因连带责任承担法律后果。

  尽管有“首违不罚”的政策,但此政策仅适用于初次、非主观故意并及时更正的情形。此政策体现了税务机关“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首次轻微违规给予容错空间,但对恶意逃税等情形仍保持高压态势。

  57号令覆盖了纳税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综合所得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申报要求。即便如此,在实操中纳税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离职补偿金、股权激励收入等,目前是无法在年度汇算清缴中进行申报的,而应由扣缴义务人完成相应的扣缴申报。若存在扣缴义务人漏申报或错申报的情况,需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沟通确认,必要时需由扣缴义务人进行个税的更正申报,无法直接在汇算清缴中进行收入的更正。

  此外,如纳税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单项所得,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仍应按照相关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完成相应的个税申报和缴纳工作。

  若产生汇算清缴的退税,需要退还到纳税人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若外籍人士申请退税,经常出现外籍人士开立的银行卡姓名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姓名顺序不一致的情况。经核查,主要原因系中外姓名结构差异导致系统识别偏差。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多数外籍人士姓名遵循“名(GivenName)+姓(FamilyName)”的排列顺序,而中文环境下的姓名登记系统默认采用“姓+名”的传统顺序。需要纳税人在产生退税的前提下,主动查询自己在银行及税务机关预留的姓名顺序,若不一致,及时将其修改一致,避免退税不成功的情况。

  个税汇算清缴相关资料需要留存5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证明、各类收入凭证、境外所得申报资料以及其他扣除资料。建议纳税人按年度分类整理对应的资料,做好电子备份,保证资料真实、完整、可验证。

  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无论是否在境外完税,均需要在汇算清缴中进行申报。申报时需要根据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进行申报。若境外收入已经在当地进行纳税,需要纳税人及时索取境外的完税证明并在5年的抵免时限内通过境外所得抵免的相关模块填报对应的信息。若不在境内申报抵免,可能导致双重征税的问题,给纳税人带来税务损失。境外所得的申报目前无法通过个税APP完成,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自然人电子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相关规定可参照往期文章。

  随着个税征管向全球化覆盖的转型以及与CRS(统一报告标准)等国际规则的制度衔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等渠道获取纳税人境外所得的相关信息,提醒纳税人务必要对境外所得及时申报。若涉及复杂情况,例如纳税人取得多国多项所得等,建议寻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

  57号令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的征管进入法治化新阶段,为个税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未来,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将更加精准化、智能化,纳税人需重点关注信用记录维护及申报信息真实、准确性,企业则需完善扣缴管理以规避连带责任。建议企业及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应对税制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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